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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与陕西瑞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22-06-24      294     分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原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中心党委书记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岗,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裴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联望,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咸阳总站(原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咸阳总站),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负责人:王高扬,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蕾,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振成,该公司经理(已死亡)。
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以下简称宝鸡峡灌溉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咸阳总站(以下简称咸阳总站),原审第三人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公司)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鸡峡灌溉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岗、孙雪梅,被上诉人瑞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罗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联望,原审被告咸阳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水电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程序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0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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