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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时间: 2021-11-17      669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上述法条是《民法典》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单从法律规定看,债务转移和代为履行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对单纯依赖法律规定认定债务转移和代为履行造成一定困难。因此,本文在对典型案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区分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要件进行总结。

01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基本定义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征: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即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是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债务转移的特征: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责任。

02

债务转移与代为履行区分典型案例
  1.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

在《段国成与任岳记、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724 号民事裁定书]》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任岳记、胡应美与段国成签订的案涉《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
  2.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下,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并不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约定。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通常需要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杨顺建、杨龙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5490号] 》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案涉《协议书》构成债务转移,并据此判令杨顺建应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是须有有效债务存在;二是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三是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3.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与债务转移协议的表现形式:

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的表现形式一般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并告知第三人;2)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3)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4)第三人单方表示履行。

债务转移协议的表现形式一般为:1)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

综上所述

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标准:一、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合同关系,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则为债务转移;二、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三、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需要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四、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关系。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如果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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