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律实务五:及时要钱-诉讼时效
今天来讲讲诉讼时效的问题。
从业近年来,碰到部分来咨询的客户,无论是借贷纠纷也好、各种合同纠纷也罢,起手第一句话就是从数十年前开始讲起。在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我会问一句:那您是否有近年来的催要记录?令人可惜的是,部分客户因为未有保留完整的催要记录导致平白无故诉讼风险增大,而增大的部分即诉讼时效的过期风险。
一、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权利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要钱的时间命门,期内要钱受保护,期外要钱可能就不受保护。
而该期限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受谁侵害之日起算。即谁从啥时间开始欠钱,起算三年,法律保护(此处、包括下文仅讨论一般情况)。
二、时效过了是不是就彻底消停?
是、也不是。
说是的原因很简单,希望您看到这句话的时候警钟长鸣,该催催、该要要,不能停下追债的脚步,管他时效是几年,隔段时间催一下(记得留记录),不行了就起诉。那么就完全规避掉风险了。
说不是的原因很复杂,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此部分会在下文中讨论。而本条仅陈述一点,即人民法院不会主动援引时效的规定,需要对方提出抗辩。也就是您仍然能去诉,但是主动权掌握在了对方手里,如果碰到个不懂行的,您还是能赢。
三、中止、中断
1、中止
中止是按字面意思理解,存在于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产生障碍不能行使权利时中止,障碍清理后时效继续,继续计算六个月。
(1)不可抗力
如天灾,在此不在列举。
(2)行为能力欠缺
比如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故无法行使权力,即中止。
(3)继承未定
比如债权人死亡,遗产继承人因纠纷未确定,时效在其死亡时剩余5个月,这个就要等到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继续计算。
(4)权利人被控制
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了。
(5)其他障碍
本条为补充点,未尽事项参考上述情况,程度自然不能低于上述情况。
以作者个人经验,中止在实务中的应用比例低于中断,故上述仅列举,未做深入讨论。
2、中断
重点列举讲述一下中断。
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首先需要关注的点,就是时效中断后,会重新计算。即三年、三年之后又三年、三年之后又三年。而且,中断只要在时效期内都可以,不像上文中止需要在最后六个月内。
下面来逐点分析下: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催要
催要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哪一种催要,都要有明确记录。口头不行。打电话可以、要录音,只有通话记录不行。微信可以,要发给本人。其余情况依此类推。
(2)义务人承认债务,就是对方同意、认可欠钱
首先,对方明确同意还款,必然可以中断。其次,部分还款,比方说欠了十万、中间还了一万,也可以视为承认,全部债权时效重新算(通行观点)。
(3)提起诉讼或仲裁
只要提起就中断,哪怕是提起后再和解撤诉,也视为中断。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比如调解,人民调解、或者商事调节机构等。刑事报案的话需要有立案通知书。还有申请支付令、诉前保全、申请对方破产等。
四、不能约定、不能放弃
诉讼时效是个强制规定,双方约定无效,不能自行约定时效多久,也不能约定放弃。
五、补救
1、未确定还款期限的债权或分期债
未确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从第一次催要、或催要时给对方的还款期限到的时候开始计算,并非从借款或者债权产生之日起算;
分期债从最后一期的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要谨防对方在中间就明确表示不履行全部债务,则可能从这个节点视为已知全部债权受到侵害开始计算。
2、超期怎么办
超期后债权仍然存在,能要回来的继续要,后续部分追回的、对方不能在后续说这个时效过了要求返还。同时,如果能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对方履行部分的同时对剩余债务做了认可并给出了解决方案,则可以重新计算时效。
其实,通篇说到底,还是在劝各位尽快要钱、及时要钱,迟则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