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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时间: 2025-04-11      86     分享: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引言: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须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抗辩。由此引发我们接下来需要讨论的两个问题。

第一,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司法解释目前仅对上述情形的认定进行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应该按照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并未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

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有的地方法院则认为,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由于该用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并非由用工单位造成的,应该认定为劳务关系。

具体到陕西省,陕西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0问对此有规定:

问: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及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缴纳养老保险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限,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得因此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从该回答的内容看,它适用的基本事实应该是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强调工作事实状态的持续性和连续性状态。

第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否需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具体到陕西省,《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上述规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工作中受伤,仍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具体到陕西省,仅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并非以双方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双方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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